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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
摘    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认清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国有重点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的骨干,代表着煤炭工业的先进水平,在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发展战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状况直接影响煤矿安全的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经过认真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一些重大技术难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关 键 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基础管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  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安全生产  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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