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中第三人的工伤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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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应海,王全兴.工程承包中第三人的工伤赔偿责任[J].中国劳动科学,2006(6):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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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应海 王全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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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苏省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2]湖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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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1998年,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包某公路工程后,将其中某小桥工程发包给某大桥工程局第二桥梁工程处(简称工程处),7月24日,工程处下属大桥项目经理部与某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简称三建公司)下属的第五工区(简称五工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该小桥工程(不包括基础钻孔桩)由五工区施工,因五工区自身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及人身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五工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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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程承包 工伤赔偿责任 第三人 建筑安装公司 建筑施工合同 大桥工程局 项目经理部 工程处 公路工程 工程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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