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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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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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7月15日,张某进入某电子科技公司,从事生产管理计划员工作,双方于8月17日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即日起至2003年8月17日,约定试用期为2001年7月15日至8月25日。同时双方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缴纳违约金800元,并100%赔偿对方的损失。”2002年11月26日,张某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3年的“签约人员合同附加条约”,作为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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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 生产管理计划 科技公司 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 补充协议 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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