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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逻辑进路与制度展开北大核心CSCDCSSCI
引用本文:李华琪.论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逻辑进路与制度展开北大核心CSCDCSSCI[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2(2):96-106.
作者姓名:李华琪
作者单位:1.河海大学法学院21110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实施中绿色条款的法律适用研究”(批准号:21CFX046);“环境治理工具的互动与整合研究”(批准号:17CFX040);江苏省“双创博士”资助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批准号:B200201040);2020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体系化研究”(批准号:20FXA002)。
摘    要: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功能,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顺应司法救济逻辑顺位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之需求。当前,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偏离司法裁判逻辑、忽视预防性责任主体、受限于损害救济范畴等局限性问题,致使诉讼预防性功能彰显不足。现代社会下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环境风险规制任务,但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必然会使行政权遭遇风险规制难题,美国货运协会案表明对环境风险行政责任的寻求不仅具备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转向以公法责任为基础的公法诉讼类型,强化法定义务主体的风险预防责任,涵盖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与环境风险行政规制行为。从逻辑进路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坚持尊重环境风险行政判断的基本立场,确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地位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递补地位,并在诉讼过程中纳入包含环境健康要素在内的风险考量,明确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确立多元主体诉权融合。就具体制度而言:一是在坚持公法诉讼性质定位基础上,作出具备公法属性的立法思路设计,包括立法模式、风险范围及程序规则;二是通过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诉前程序的类型化、明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完善风险认定体系这四个方面构建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发挥其环境风险治理监督功能;三是通过细化风险认定标准、引入不同方式的诉前程序、完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增加司法听证程序来重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现诉讼预防性措施的优化适用。

关 键 词:环境风险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风险行政  公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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