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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贵州:清水江试行水污染补偿 贵州省人民政府7月1日起在清水江流域试行水污染补偿办法,规定交界断面当月水质实测值如果超过控制目标,上游地区应当向省级财政和下游地区财政缴纳水污染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不得挪用。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因子及标准暂定为:总磷600元/吨,氟化物1000元/吨。
关 键 词:
水污染防治
补偿资金
清水江
补偿办法
人民政府
控制目标
地区财政
省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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