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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贵州:清水江试行水污染补偿 贵州省人民政府7月1日起在清水江流域试行水污染补偿办法,规定交界断面当月水质实测值如果超过控制目标,上游地区应当向省级财政和下游地区财政缴纳水污染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不得挪用。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因子及标准暂定为:总磷600元/吨,氟化物1000元/吨。

关 键 词:水污染防治  补偿资金  清水江  补偿办法  人民政府  控制目标  地区财政  省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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