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之前,国务院于1984年1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下称《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已经确立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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