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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缺乏威慑力
引用本文:于殿宝.《安全生产法》缺乏威慑力[J].现代职业安全,2006(11):32-33.
作者姓名:于殿宝
作者单位: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教育问题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长期忽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虽然《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但是《安全生产法》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职责的同时,却没有制定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缺项。领导是关键,学习是保障,认识是前提。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对此不能及时受到相应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又怎能将安全生产放到重要位置来管理呢?所以,要搞好安全生产,凡是负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各类人员和各级领导,都应该首先受到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方能正确、有效地领导和指挥生产,保证生产沿着安全的轨道运行。

关 键 词:《安全生产法》  安全教育制度  威慑力  领导干部  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形势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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