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了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国家财产、资源免受灾害性损失,矿山企业必须从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认真搞好矿山救护工作。《矿山安全条例》第一章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卫生机构和矿山救护队。 解放后,我国的矿山救护工作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尤其是煤矿企业,截至1990年底,全国煤矿共有救护大队145个,中队380个,小队1500个,指战员16000多名,专职救护车1500多辆,其它服务车200多辆,同时配备了各种救护仪器及灭火设备,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做出了重大贡献。 一、矿山救护队的性质与任务 按照《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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