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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配研究——考虑主体功能区环境约束
引用本文:刘年磊,蒋洪强,卢亚灵,张静.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配研究——考虑主体功能区环境约束[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5).
作者姓名:刘年磊  蒋洪强  卢亚灵  张静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国家环境保护环境规划与政策模拟重点实验室;
基金项目: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决策支持平台研究”(编号:2012ZX07601-002);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2013年度青年基金“流域污染负荷削减优化模式研究与应用”;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污染减排的科技贡献度与科技减排国家行动方案研究”(编号:201209037)
摘    要:随着污染物总量控制手段在我国的不断推进与深化,不同区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公平合理分配方法是目前污染物总量管理研究的热点。文章从公平性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水污染物削减潜力、主体功能区类型环境目标约束、水环境质量及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构建国家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指标体系,利用熵值法与改进等比例分配相结合的方法对2015年国家COD和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进行省级行政单元分配。结果显示,COD和氨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削减目标分配特征基本一致,但削减率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削减率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浙江和广东等地以及中西部的山西、陕西、宁夏和青海等部分地区,其COD和氨氮削减率高于全国平均削减率,分别介于9.1%-14.1%和11.0%-21.8%,这主要与其主体功能区的发展要求、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水平和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有关。削减率较低的地区主要集中在西部的西藏、新疆、甘肃、贵州和云南等地以及东部的福建和江苏等部分发达地区,其COD和氨氮削减率低于全国平均削减率,分别介于4.7%-7.7%和6.6%-9.5%。其中,西部五省区较低的削减率与其较小的水环境压力、较高的主体功能区环境目标约束有关,东部两省因其污染治理水平较高,削减率略低于全国平均削减水平。从COD和氨氮分配结果来看,符合不同主体功能区类型对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以及污染减排的最终目的。该分配方法体系,在考虑公平的基础上同时兼顾了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为我国在不同区域间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于实现不同地区间协同控制以及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 键 词:总量分配  水污染物  主体功能区  改进的等比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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