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案件审判体制改革的法治逻辑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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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刚.中国环境案件审判体制改革的法治逻辑反思[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Z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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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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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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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结合,其最佳状态是法律指引与行为模式相一致。环境案件审判体制改革是由正当性理念推动的环境司法改革,对传统法治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改革的前提仍然是对法治基本原则的固守,不宜超越法治的底线。推动环境案件审判体制改革乃至环境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法治逻辑,须处理好如下几种关系:以形式法治为原则,以实质法治为补充;以合法性为原则,以正当性为补充;以专业化为原则,以灵活性为补充;以法律正义为原则,以社会正义为补充;以被动司法为原则,以能动司法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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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正当性 合法性 法律正义 社会正义 能动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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