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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应当结束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现实困惑
引用本文:刘俊.《劳动合同法》应当结束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现实困惑[J].中国劳动科学,2007(5):17-19.
作者姓名:刘俊
摘    要:事实劳动关系在我国的产生,与《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密切相关。尽管《劳动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但随着学界将法条中的“应当”理解为“必须”、将书面形式理解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及原劳动部若干规范性文件对此概念的不断重复,事实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中常见概念之一。然而,迄今为止不仅没有任何劳动法律或文件明确界定其概念,相关规定还时有抵触。((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能否结束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争议及实务中的困惑,直接涉及劳动合同形式与效力问题。本文就此进行系统分析,拟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事实劳动关系  “应当”  《劳动法》  规范性文件  劳动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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