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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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国华,曹晓光.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J].资源节约与环保,2008,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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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国华 曹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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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3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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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充分、有效的获得赔偿,而且污染企业难于承受金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借鉴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实行一系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制度来解决环境污染受害人需要赔偿而巨额赔偿使污染企业难以承受的问题,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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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侵权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损害补偿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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