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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主义对文本主义的优位性:中国前气候变化立法时代的法律解释路径
引用本文:唐克.目的主义对文本主义的优位性:中国前气候变化立法时代的法律解释路径[J].世界环境,2020(1).
作者姓名:唐克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摘    要:正文本主义(textualism)与目的主义(purposivism)是两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前者从法律文本出发进行分析,寻求词汇意义的最大边界;后者从法律精神出发,分析争议对象的立法目的。从解释结果来看,两种路径通常矛盾胜于统一,最明显的对比就是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局(EPA)案和雪佛龙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这两则判例都出自大法官史蒂芬斯之手,都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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