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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
摘    要:为了正确实施《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就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1、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尚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事实上已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企业尚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也适用本条例。 2、《条例》中所指的“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职工虽然不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也包括虽不在生产区域内,但是在执行领导交给的任务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发生的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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