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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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法民,佳木.工伤职工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J].劳动保护,2008(2):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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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法民 佳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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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邹顺全工伤之后单位两次通知其上班,但他未上班,也未向所属公司报告病况及出示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以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邹顺全以职工在医疗期内,除非有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主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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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工伤待遇 医疗 职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企业 用人单位 《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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