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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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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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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