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质监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以相关法律为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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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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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环境法教研室,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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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制度,而水质监测则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为背景,对我国水质监测的技术依据-水质标准的制定权进行了考察,认为应由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而监测权则应由环保部门专门行使,这是决策民主化和执行单一化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文章还指出了水质监测中法律责任机制的缺失,并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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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质监测 水质标准 监测权 责任机制 |
文章编号: | (G)06060(2006)03-0004-03 |
收稿时间: | 2006-01-26 |
修稿时间: | 2006-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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