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乱象、趋向和导向——以13个省(区、市)改革实施方案为例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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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树训,冷罗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乱象、趋向和导向——以13个省(区、市)改革实施方案为例证[J].环境保护,2019,47(5):3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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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树训 冷罗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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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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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改革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作出宽窄不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趋同,因此产生如下问题:跨区域损害事实管辖冲突;增加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难度,尤其在赔偿磋商前置要求下,隔绝以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替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扩张正当性基础欠缺。摒弃致力于科学划分"自然资源""环境公益"和"生态环境"三者界域的传统方法,通过赋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转委托的法定权利,遇有界限不明情形可直接授权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化解彼此间应用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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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适用范围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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