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岗位应具备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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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珏,朱冬霞.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岗位应具备合理性[J].中国劳动科学,2012(11):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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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珏 朱冬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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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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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李某于2008年7月与某机床厂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炊事员工作,期限5年。2011年5月,某机床厂书面调李某至热工车间从事清砂工作,并要求于同月25日报到。李某不予同意,双方经协商未果,同年8月,该机床厂以李某拒不服从工作岗位调动安排,经多次书面警告后仍不到新岗位上班为由,作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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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合理性 劳动合同 2008年 机床厂 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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