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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岗位应具备合理性
引用本文:王珏,朱冬霞.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岗位应具备合理性[J].中国劳动科学,2012(11):59-59.
作者姓名:王珏  朱冬霞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08年7月与某机床厂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炊事员工作,期限5年。2011年5月,某机床厂书面调李某至热工车间从事清砂工作,并要求于同月25日报到。李某不予同意,双方经协商未果,同年8月,该机床厂以李某拒不服从工作岗位调动安排,经多次书面警告后仍不到新岗位上班为由,作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提起诉讼,

关 键 词: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合理性  劳动合同  2008年  机床厂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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