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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作者姓名:江旭东
摘    要:
郁某,女,1952年8月生,于2003年7月经人引荐至某窗帘厂做勤杂工,未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厂方未为郁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3年10月9日,郁某在劳动过程中不慎滑倒,致其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003年12月10日,郁某向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 键 词: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受伤 《劳动合同》 劳动者 工伤认定 签订 法定退休年龄 缴纳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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