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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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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08〕283号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特定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区域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环境保护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三)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区域,暂缓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四)对未按期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污染物排放总量  企业集团  区域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  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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