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效如何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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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旭晨.职工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效如何起算[J].中国劳动科学,2005(11):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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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旭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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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方某于1999年7月到某市某集团公司工作,该公司末与方某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003年11月3日21时许,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前往上班的必经路上与该市公交公司26路公交车发生碰撞致伤。交管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方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该公司没有为方某上报进行工伤认定,并于2005年12月停发了方某工资等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方某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午8月5日获得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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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能力 职工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部门 时效 丧失 集团公司 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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