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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害中因果关系的判定
引用本文:陈泉生.论环境侵害中因果关系的判定[J].环境保护,1994(5).
作者姓名:陈泉生
作者单位:福建省社会科学院
摘    要:众所周知,环境侵害与传统的侵害行为(诸如杀人、放火、抢劫等行为)有所不同,常常是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以后,才逐渐形成或扩大的.因而,其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而不会因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往往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从而具有缓慢性.而且,其所引起的疾病多具有潜伏性,一般要在几年甚至几十年以后才会爆发出来,例如日本的“富山痛痛病”就潜伏了几十年时间.这就使得环境侵害因果关系判定发生困难.因为传统的民法因果关系理论要求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有内在的、直接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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