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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关于自然保护的规定
引用本文:马骧聪.南斯拉夫关于自然保护的规定[J].中国环境管理,1987(1).
作者姓名:马骧聪
摘    要: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在成立后不久的1946年,就制定了关于保护文化古迹和自然珍物的法律。后来,各共和国制定了更加具体的法律,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调整。塞尔维亚共和国1975年颁布的《自然保护法》,把国家保护的特殊自然客体称作“受保护的自然物”。其中包括:具有特殊自然价值的地区;自然名胜;即自然遗迹和具有纪念意义的自然遗迹;自然珍品,即各种稀有的或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具有特殊自然价值的地区是指: 国家公园、地区自然公园、严格的自然保护区、特殊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的眺望点及其他特殊地区。自然遗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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