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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污收费罚缴分离的探讨
引用本文:魏宝生.对排污收费罚缴分离的探讨[J].山东环境,1999(6):16-17.
作者姓名:魏宝生
作者单位:济南市环境监理总站
摘    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即行政处罚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作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实际执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根据环境保护执法罚款的特殊性,必须正确区分行政性罚款与补偿性罚款,明确各自?..

关 键 词:排污收费  罚缴分离  污染管理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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