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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职业病防治法》10项措施
引用本文: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贯彻《职业病防治法》10项措施[J].劳动保护,2012(2):70-71.
作者姓名: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
作者单位: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
摘    要: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当日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此次修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关 键 词:《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  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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