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问题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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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问题刍议[J].环境保护,2022,50(9):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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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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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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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研究”(20YJC820013);;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研究”(19FXB008)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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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22〕1号司法解释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意为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合理性,但将惩罚性赔偿运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可能使生产型企业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从而对实体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造成妨碍,这与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不相适应。因而对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应持高度谨慎的态度,由法官根据案情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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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宏观经济形势 |
Analysis on 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ompensation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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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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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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