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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哉:执法机关竟给“生死合同”公证
引用本文:肖金喜.怪哉:执法机关竟给“生死合同”公证[J].劳动保护,1990(2).
作者姓名:肖金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国营五九七农场煤矿
摘    要: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对黑龙江省宝清县境内的十多个国营、集体、个体小煤矿调查时发现,绝大多数矿签订的用人劳务合同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这些矿录用的工人绝大多数是当地农民和外地流入人员,矿方在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时,不顾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竟然在合同上签订了生死条款:因工死亡,一次性付给死者亲属2000元至3000元不等,双方签字画押,并写明永不反悔。 问起为什么签订这样的合同时,矿方竟作出这样的回答:“煤矿不知什么时间会出事,不签订生死合同能行吗?我们签合同是周瑜打黄盖,双方两相情愿,谁也没逼谁。” 被录用的则说:“不签生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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