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不允许“以包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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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朝晖,胡苏.安全生产不允许“以包代管”[J].江苏劳动保护,2008(9):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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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朝晖 胡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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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金湖县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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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事故经过
2006年初,我县某网业企业在移装新设备时,发生了一起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该企业由于新上一外贸产品车间,进了一批网线设备,其中大件设备超过6吨,急需就位。该企业领导层即与我县某个体叉车业主联系,商谈设备移装事宜。双方口头商定:个体叉车业主负责提供叉车和作业人员,将设备按企业要求移装到位,设备到位后企业付款,并安排1人告知个体业主设备定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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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新设备 事故经过 生产事故 外贸产品 作业人员 企业 叉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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