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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不允许“以包代管”
引用本文:汪朝晖,胡苏.安全生产不允许“以包代管”[J].江苏劳动保护,2008(9):53-53.
作者姓名:汪朝晖  胡苏
作者单位:金湖县安监局
摘    要:一、事故经过 2006年初,我县某网业企业在移装新设备时,发生了一起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该企业由于新上一外贸产品车间,进了一批网线设备,其中大件设备超过6吨,急需就位。该企业领导层即与我县某个体叉车业主联系,商谈设备移装事宜。双方口头商定:个体叉车业主负责提供叉车和作业人员,将设备按企业要求移装到位,设备到位后企业付款,并安排1人告知个体业主设备定放位置。

关 键 词:安全生产  新设备  事故经过  生产事故  外贸产品  作业人员  企业  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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