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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超时效工亡职工死得冤
引用本文:邦民.法院判决超时效工亡职工死得冤[J].中国劳动科学,2002(3):44-44.
作者姓名:邦民
摘    要:职工胡某原系某县水上乐园聘任的大堂经理。2000年12月25日凌晨2:40分左右,胡为维护水上乐园的利益被刘某、王某当场杀害。胡某爱人和水上乐园负责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1年6月7日发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王某死刑,并赔偿刘某等经济损失100000元(未兑现)。胡某的家属在律师的指导下,于同年6月20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水上乐园赔偿。仲裁委员会委托县劳动保障局认定是否因工死亡。县劳动保障局于同年7月24日认定胡某为工死亡。水上乐园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于同年9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了县劳动保障局认定胡某被害属于因工死亡的决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于同年9月17日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水上乐园支付胡某丧葬费1490元(已扣2000元)、工亡补助金27920元,胡之女抚恤金17624元,共计47034元。

关 键 词:法院  判决  工伤亡时效期限  认定问题  工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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