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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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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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陈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1998年至2004年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双方有服务期约定。2001年受用人单位委派带资脱产学习1年。2002年原用人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公司,陈某被安排到合资公司工作。集团公司未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2003年2月合资公司与陈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陈某为公司服务10年,如提前解约需支付约定的赔偿金。2003年、2005年合资公司先后两次出资派陈某出境学习考察。2005年11月陈某离开合资公司到一家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谋职。陈某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现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均提出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等的主张。[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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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服务期 劳动争议 解除劳动合同 合资公司 集团公司 离职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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