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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安监人员可以不承担责任
摘 要:
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对其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职责、履职方式、究责的对象、范围、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监管
行政执法人员
不承担责任
暂行规定
安监人员
煤矿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
安全监管
责任追究制度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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