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煤公司与所在地检察院建立安全工作联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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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晓讷.东煤公司与所在地检察院建立安全工作联系制度[J].劳动保护,19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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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晓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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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最近, 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和所在地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东煤公司系统和所在地检察机关安全工作联系制度》。 联系制度的第一部分,是加强重大事故报告、调查的协作。规定东煤公司所属煤矿企业发生重伤(三人以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检察院。煤矿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以协助。人民检察院在重大事故案件侦查过程中,涉及煤矿专业技术问题需技术鉴定时,应聘请煤矿安监部门参加,煤矿安监部门应积极协助搞好技术鉴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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