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基础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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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忠梅.《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基础性问题[J].环境保护,2021,49(3):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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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忠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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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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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长江流域立法研究”(15ZDB177)的后期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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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江保护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流域法律,是一部以解决“长江病”为导向、整合多类法律资源、综合多种法律机制的新型立法。《长江保护法》界定了法律上的长江流域是人类社会生态系统、是独立的流域空间;为长江大保护设定了生态安全、和谐共生、永续发展的价值目标;确立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以及长江保护的“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原则;呈现出超越“部门”与“地方”的特别法、统筹“保护”与“利用”的综合法、整合“空间”与“平面”的立体法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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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长江保护法》 长江流域 价值目标 基本原则 法律属性 |
Basic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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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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