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实施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说之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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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游成龙.如何适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实施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说之七[J].环境,2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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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游成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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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义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这一法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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