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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公益司法救济路径之选择
摘    要:自新《民事诉讼法》和新《环境保护法》明确的在法条中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标志着中国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路径打开了缺口。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在民法的逻辑下建构的,准确的说中国已经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依旧障碍重重,深陷困境。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论是理论层面上的研究抑或是法律制度的构建上都出现了严重的不适应性。这使我们重新思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与定位,回归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命题的探讨。本文选取了美国与日本环境法较发达的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他们所选择的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路径,提出对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意图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路径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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