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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践及建议
引用本文:杨雾晨,曹晓凡,张健.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践及建议[J].环境保护,2023(4):38-41.
作者姓名:杨雾晨  曹晓凡  张健
作者单位:1.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3.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    要: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拓展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其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两种含义,对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收集了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不予处罚规定和事项清单,以及公开发布的不予处罚典型案例,梳理了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制度的实践情况。从准确把握轻微不罚与首违不罚的区别、严格不予处罚的调查取证、加强不予处罚时的教育等方面提出生态环境执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实施的建议。

关 键 词: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  不予处罚  轻微不罚  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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