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要有细则支持 |
| |
引用本文: | 贺震.查封、扣押,要有细则支持[J].环境工作通讯,2014(8):18-19. |
| |
作者姓名: | 贺震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 |
| |
摘 要: |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关 键 词: | 查封 扣押 《环境保护法》 污染物排放 监督管理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 生产经营者 主管部门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