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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指使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析
引用本文:林文清.交通肇事罪中“指使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析[J].安全与健康,2006(11):22-24.
作者姓名:林文清
摘    要: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并不罕见。在明知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本应履行救护等义务,却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教唆下逃离现场,结果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此种情形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该解释自身存在缺陷,引发了争议和分歧。因此,笔者试对“指使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死亡  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  机动车辆  刑事案件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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