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于源头 完善于末端——亦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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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玲.防范于源头 完善于末端——亦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贯彻执行[J].绿色视野,2010(12):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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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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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初步确立了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环评的规定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及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环保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的权利义务,使规划编制、审批与规划环评之间的强制性制约机制更加健全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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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规划环评 源头 防范 审批机关 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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