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告 :彭某 ,男 ,长汀县水泥厂临时工被告 :长汀县水泥厂被告 :赖某 ,长汀县水泥厂租赁经营者案由 :追索抚恤金纠纷[案情]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属国有小型企业。1979年2月始 ,原告彭××在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做临时工至今 ,未参加工伤保险。1996年1月1日 ,被告赖某取得长汀县水泥厂的承租资格 ,赖某在租赁经营期间 ,原告继续在该企业做工。1997年4月10日零时许 ,原告在上大夜班时 ,发现生料库的石粉从粉库流出量太多 ,将会造成设备不能运转。原告在前往关闭小推拉门时 ,左脚踩入旋转中的螺运机“观察口”中 ,造成原告左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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