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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摘    要:<正>第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4年6月20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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