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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8334-19994.3条和5.1.1条规定有不符合实际之处
引用本文:卢加宁.GB8334-19994.3条和5.1.1条规定有不符合实际之处[J].特种设备安全技术,2010(3):20-20.
作者姓名:卢加宁
作者单位:阜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检验所,阜蒙123100
摘    要:GB8334-19994.3条规定对使用超15年的任何类型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费处理;5.1.1条指出无任何制造标志的钢瓶按报废处理。

关 键 词:液化石油气钢瓶  报废处理  定期检验  气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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