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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是否可以协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黄彩相:正确认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
摘    要:案情简介 郭某系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职工,于2003年8月进入该公司,月薪1200元,岗位是项目中控员。后该项目被撤销,公司与他协商想将其调至本市另外地区工作,郭某以离家太远为由拒绝到任。2004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协商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解除均无过错;公司支付郭某补偿金200元至500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解除劳劝合同手续,郭某领取了补偿金500元。2005年2月27日,郭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编者按]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协商  法律性质  物业管理公司  北京市  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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