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法规标准讲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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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飞,张其中.爆破安全法规标准讲析[J].工业安全与环保,1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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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飞 张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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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 43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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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6 安全管理技术6.1 爆破器材管理 《规程》规定: (1)拆除爆破需用的爆破器材,须向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并凭证在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拿用、赠送、转让、转买、转借爆破器材。 (2)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公安局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及所运品种、数量、起运地点、到达地点等情况运输,并派专人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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