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建讧事故调查公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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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基任.建议建讧事故调查公告制度[J].劳动保护,2011(12):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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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基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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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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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4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当前有些地方已经对事故处理情况向外面进行了公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将所有的非保密事故全部公布,二是对外公布途径限于内部文件或发布单位自己的门户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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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告 事故处理 人民政府 国务院令 门户网站 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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