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燃煤部门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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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磊,王书肖,惠霖霖,郝吉明. 我国燃煤部门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对策建议[J]. 环境保护, 2016, 0(22): 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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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磊 王书肖 惠霖霖 郝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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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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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2013CB430001),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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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我国政府已于2016年8月正式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大气汞污染防治是我国履约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我国的大气汞排放源中,燃煤部门的排放量占40%以上,是首要的控制对象,优先制定燃煤部门大气汞排放控制对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燃煤部门的履约要求,并从建立并更新燃煤部门大气汞排放清单、推行最佳可得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实行全国汞减排总量控制、采用浓度控制和脱汞效率控制相结合的排放标准、强化汞污染防治监管体系五个方面,提出了我国燃煤部门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对策建议,为我国大气汞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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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大气汞 燃煤 BAT/BEP |
Strategic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oal Combustion Sector in China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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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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