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实施背景下《水法》的联动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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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磊 唐润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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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四川泸州6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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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四川省法学会2021年度法治实践创新专项课题“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实践研究”(SCFXSC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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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其他法律法规需配合进行联动修改,其中《水法》的联动修改即为重要任务之一。《长江保护法》与《水法》在适用范围、立法理念以及制度机制特性上存在诸多差异。目前,《水法》与《长江保护法》在一些同一事项上存在具体规则上的冲突;相较于《长江保护法》,《水法》的立法理念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长江保护法》中设立的具事前预防性、事后救济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水法》中则暂付阙如。通过修改存在冲突的具体规则、《水法》从立法理念到制度机制的生态化,以实现《水法》与《长江保护法》在保护水资源上的协调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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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长江保护法 水法 联动修改 立法理念 制度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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