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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
摘    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水质,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8年4月5日审批、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新修订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自实施之日起,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试行)》(水质部分)和1983年发布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3)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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