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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机构性质探讨
引用本文:吕莉.关于公证机构性质探讨[J].安全与健康,2006,0(9):39-40.
作者姓名:吕莉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
摘    要:长期以来,对于公证机构的性质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实施之后的相当长时期,我国公证机构主要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实行行政管理体制.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出要将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之后,我国公证机构发展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并存格局.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虽然《公证法》已经实施,但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公证机构的性质是公证体制的核心,本文就《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进一步的探讨.

关 键 词:公证机构  核心  公证体制  民事责任  公证职能  营利  设立  公证法  并存格局  组织形式  合伙制  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  机构发展  事业体制  行政体制  方案  改革  工作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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